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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网评论:消除乙肝歧视 构建和谐社会

7月23日 10:23
来源:医网
  医学专家普遍认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有乙肝病毒携带者激愤地说:“得乙肝还不如得艾滋病,艾滋病患者得到了社会的宽容和关爱,可是我们得到的只有歧视!”对于大多数携带者来说,他们最怕的不是自己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是害怕被他人知道自己是一个携带者,害怕那些异样的眼光。实际上,医学专家普遍认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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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几何时,肝病就悄无声息的降临在了你我的身上,当我们还毫无意识时,它已让人谈肝色变,它的到来让我们毫无防范也毫无准备,从此我们开始了一幕幕悲哀而痛苦的遭遇。我们总在不段的追问:肝病究竟是谁之过?我们的幸福又究竟路在何方?”


——一个肝病患者的自白


  歧视埋下隐患


  长久以来,人们对乙肝的恐惧已超出我们所想象的范围,甚至显得有点可笑。蚊虫叮咬过乙肝携带者再叮健康者,会传播病毒吗?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握手,会感染上乙肝病毒吗?同台吃饭,也会吗?许许多多的传言及猜测,将乙肝病毒携带者逼到墙角边,逼到黑暗处。是否要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赶尽杀绝,这样健康的人群才不至于受到侵犯?


  有乙肝病毒携带者激愤地说:“得乙肝还不如得艾滋病,艾滋病患者得到了社会的宽容和关爱,可是我们得到的只有歧视!”更有乙肝病毒携带者诉说:“我想呼吸没有乙肝歧视的空气!” 据了解,乙肝病毒携带者之间互称为“战友”,意思就是并肩作战,战胜病毒、战胜歧视、战胜偏见。在歧视的阴影下,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自嘲为“乙人”,意是低人一等的人。高校中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毕业即失业,这其中包括国家多年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其他高端人才,对于个人和家庭产生难以想象的打击,对于社会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和浪费。


  政府保障权益


  于是,政府部门开始积极主动的面对“乙肝歧视”这一社会难题,有关消除歧视的法律法规也正在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修订完善。 如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毒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005年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苏州市在反歧视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检测规范》规定:今后苏州市一般工作岗位将不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检查“两对半”项目。凡国家法律法规无规定、受检人和单位未提出,体检单位不得随意检测乙肝项目。


  近日,《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在1.2亿人群的呼喊声中出台了。也许它并不能真正起到维护携带者就业权利的作用,但是这是1.2亿人群的胜利,是政府真正重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重要证据。


  期待民众的清醒


  政府的保护固然重要,但是仅国家政府的力量是微薄的。真正起到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是民众。不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他们一视同仁,营造一个真正宽松的环境,就是给携带者最大的帮助。对于大多数携带者来说,他们最怕的不是自己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是害怕被他人知道自己是一个携带者,害怕那些异样的眼光。所以,糊涂的人们清醒过来吧!不要再做无知的刽子手,伸出你们的援手!


  医学专家普遍认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外,其就学、就业、结婚及参加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更不应受到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只需定期复查,防止病情恶化,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与一般健康人没有区别。因此民众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需如此防备,也不需如此歧视。


  构建和谐社会,消除乙肝歧视,需要政府,也需要你我。(作者: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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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蒋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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