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琪:体形歧视是对女性人格歧视
25岁的刘女士,与北京房山某公司签约试用3个月。试用一周后,公司称刘女士违反了公司着装规定,将其解聘。而公司一名主管告诉刘女士,解聘她的真实原因是,她的体形不符老板喜好,老板喜欢小巧玲珑的体形,不喜欢她那种人高马大的体形。(10月21日新京报-女工被辞称体形不符老板喜好)
公司招聘女工不是选美,体形无关紧要,胖的、瘦的、高的、矮的,都应该同等对待。女工应聘到公司供职,公司衡量其主要标准应是看她是否能胜任工作,思想道德品质是否合格。北京房山某公司老板把招聘使用女工当作选美,只喜欢小巧玲珑的,讨厌人高马大的。想必在他的公司里,小巧玲珑的才会吃香,人高马大的都会受到冷遇。“楚王好细腰”那是选美,企业将选美标准用于选聘员工,这是谁赋予的权力?
女性与男性在用工上权利相同。企业招聘员工除有特殊需要外,任何歧视女性都与法与理不容;若以体形为标准,歧视人高马大的女性,更是与法与理不容!女性人高马大或小巧玲珑只是一种客观的生理现象,个人无法改变。企业招聘女工如都只招聘小巧玲珑的,排斥人高马大的,这世上岂不只是小巧玲珑的天下,人高马大的哪里还有出头之日?
一些企业招聘员工从性别歧视到体形歧视,是劳动就业歧视的新的变种。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已对“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的法律条文进行了细化。除水下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已有明显规定外,其他行业就必须无条件招收女性,如果出现明显的就业歧视,将按法律中的罚则进行处理和惩罚,由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房山某公司自设标准,以体形划线招聘女工,明显违反了《就业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理应受到追究或处罚。
女工刘女士因体形不符老板喜好而被辞退,已触及到女工的人格和尊严。说明一些企业用工自裁权正在无节制的扩大,漠视法律法规现象正在加剧。劳动、司法等部门应该高度重视这一新的倾向,对女性就业受到性别歧视的,要按《就业促进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惩罚,对女性就业受到体形等人格歧视的,要加重进行惩处,让违反《就业促进法》的企业付出沉重代价。
(编辑:蒋岳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