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印发
卫生部近日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如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健康报讯(记者钱峰)卫生部近日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如申报材料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据介绍,卫生部翻译了《化妆品原料字典》(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4年出版)所收录原料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完成了该《目录》的编写,《目录》共包括12072种原料中文名称。卫生部要求,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卫生部指出,《目录》中收录的原料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被使用。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卫生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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