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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捐精者和受捐精者相关权益

4月17日 15:52
来源:医网综合
  目前,《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对AID出生子女将来几十年的成长,婚姻状况,繁衍后三代子女的跟踪随访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呼吁,国家应在时机成熟时对这一领域进行专门立法,且法律中应特别对依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下的子女在享有权利和义务方面加以说明,同时对从业医疗机构的合法性进行规范。

  伦理规范不能代替法律

  目前,《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只强调对授精者基本情况及产后若干年有关信息的反馈,包括AID手术所生子女的发育情况,有无出生缺陷和使用冷冻精液后有无出现性传播等临床信息。但是对AID出生子女将来几十年的成长,婚姻状况,繁衍后三代子女的跟踪随访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将来通过AID出生的子代发生相遇,相爱,结合时,是否能预防、干预、怎样预防、干预、三代人的监控机制如何建立,子代是否拥有知情权,是否会侵犯其隐私权等问题都有待解决。伦理规范不能成为法律,更不能代替法律,部分禁止性规定应该交给法律去做。

  早在几年前,全国政协委员卢光琇就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提案,建议应该将辅助人工授精技术的应用和管理纳入人大立法,防止出现因为“精子丢失”、“同精多孕”而导致的近亲婚配的风险,并确立婴儿权益。

  精子库管理不善导致精子丢失,造成可能近亲婚配的风险;帮人代孕试管婴儿,但对方拒养,又遭丈夫遗弃,供精人工授精孩子的法律权益无法保障……几年前,有些医疗单位,甚至有些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和民营个体诊所都在争当“送子观音”,纷纷上马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以此作为代表单位技术水平的象征,并可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据卢光琇委员介绍,卫生部曾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0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其中发现,某省某市计划生育研究部门门诊部,不按照一个供精者所供精子至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的规定。而在某省计划生育研究所附设精子库,有约3000份精子不明下落,且在卫生部要求其整改并查清、追回丢失精子期间,仍然有对外擅自供精的现象。

  “一人的精液供十几位妇女怀孕,这样势必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个供精人岂不成了多子多孙者,和成吉思汗一样了!”

  一位医学专家说,或许在未来,靠精子库精子诞生的孩子,在考虑男婚女嫁之前,有必要问问对方:你是不是也是靠精子库诞生的?你的精子提供者的代码是多少?如果两个人的代码相同,那就悬崖勒马,另寻佳配吧!

  卫生部曾发文禁止将精子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和多次使用同一份精液以牟取利润。2003年,重庆精子库因“管理方面存在疏忽之处”被责令整改。当时,有媒体称,重庆精子库已成为国内拥有冷冻精子标本贮存量最多、“国内用户覆盖面最广”的人类精子库。

  混乱的人工授精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等到问题显现出来再考虑立法就来不及了。”卢光琇认为,仅仅依靠目前的卫生部的法规还难以有效管理混乱的辅助生殖和精子库市场,只有严格的立法才是达到有效管理的最终途径。

  不管有没有裁决结果,这个疑问的提出却应当由全人类回答:要不要把受精卵视为享受权利的人?假如夫妻离异,受精卵归谁所有?女方可以在离异两三年后再生下属于双方的子女吗?男方可以在离婚后让受精卵在另一位妇女腹中发育成长吗?虽然中国目前的人工授精大部分在体内完成,但由此而引出的系列司法上的空白也不能不引起重视。

  案件频频发生专家呼吁立法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陈志华告诉笔者,人工辅助生殖领域的确时有法律案件发生。他说:“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和相关案例涉及两方面,一是人工辅助生育的孩子与接受辅助生育技术的夫妇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孩子的继承权、受教育权、监护人、赡养义务等)。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与婚生孩子和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一致;二是捐精者和接受捐赠者的相关权利被实施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的医疗机构和精子库侵犯时,究竟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陈志华向笔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对夫妇到一家医疗机构接受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患双方约定采用A方案人工生育,但在治疗过程中医方未经患方同意改成了自认为效果更佳的B方案。患方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医方承担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患方胜诉。陈志华:“一般来讲,在人工辅助生育过程中,医疗机构侵犯捐精者和接受捐精者的相关权益(如知情权、隐私权、健康权)时,后者可以通过合同违约的诉讼或者民事侵权的诉讼,要求法院维护相关权益。”

  “捐献精子带来的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的确不少”,陈志华补充道,捐精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在执行时不按法律操作,都可能会给捐精者带来一系列不可预知的问题。

  近年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断成熟并被推广,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但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关成型法律出台,导致这一领域法律盲点和司法空白的出现。

  陈振文指出,国家应在时机成熟时对这一领域进行专门立法,且法律中应特别对依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下的子女在享有权利和义务方面加以说明,同时对从业医疗机构的合法性进行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中心教授龚群向笔者介绍说:“目前辅助生殖技术主要面临保密和子女后代知情权的问题。”龚教授强调,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医院及提供精子的机构应作好有关规定,一是加强保密,二是签订详细协议,避免事后纠缠。其实辅助生殖技术本身是值得提倡的,关键是实施这项技术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涉及的伦理和道德问题需要供受双方以及社会的认可和赞同,相关法律的尽快出台,避免捐精这一人群受到歧视。

(编辑:梁裕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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